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送達代收人 宋茂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鉅豐彩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參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