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微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聖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三千八百元,應繳裁判費一千 六百三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百九十 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