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七號
- 原告
- 大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樑
右原告與被告國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