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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
大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樑

右原告與被告國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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