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秀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楊 秀 華 即凱暘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元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伍仟伍 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 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