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四七號
- 原告
- 楊 秀 華
即凱暘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元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