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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九八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六九八號

中   華   民   國

原告
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陳宗寶 住台南

右原告與被告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參百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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