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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漢宗工程行即陳漢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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