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漢宗工程行即陳漢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