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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邱育佩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漢宗工程行即陳漢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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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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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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