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漢宗工程行即陳漢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漢宗工程行即陳漢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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