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