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 聲 請 人
- 甲○○
- 相 對 人
- 速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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