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五九號
- 原告
-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劉寶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壹仟伍佰肆拾陸點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