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三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告
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律師
複代理人
何振益
被告
立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