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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二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二號

原告
新英泰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晴
訴訟代理人
潘進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蘇恒弘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五九一巷二號二樓,然該址經查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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