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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八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
佳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威
訴訟代理人
謝家華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小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四五巷十八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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