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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五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內厝小段二八0之十五、二八0之十六、二八0之三十六、二八0之三十七、二八一、二八一之二六筆土地用以興建廠房,而被告亦已於前揭土地上興建廠房,門牌號碼為桃園縣蘆竹鄉○○路四十七號。依兩造之約定,租賃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止,每月租金隨承租年度而調高,其中九十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十六元,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每月租金為三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五元,每月五日收取租金,惟被告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即未繳納租金,縱以押租金一百萬元及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給付之八十萬元抵繳租金,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尚積欠租金一十三萬零一百一十六元;又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被告連續十二期之租金共四百零四萬一千一百八十元未繳,合計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被告共計欠租金四百一十七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元,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爰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第四條及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四百一十七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因請求定期給付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租金月份        │金 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十三萬零一百一十│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
│    │一年三月        │六元              │                          │
├──┼────────┼─────────┼─────────────┤
│二  │九十一年四月    │三十三萬六千七百六│九十一年四月六日          │
│    │                │十五元           │                          │
├──┼────────┼─────────┼─────────────┤
│三  │九十一年五月    │同右              │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
├──┼────────┼─────────┼─────────────┤
│四  │九十一年六月    │同右              │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
├──┼────────┼─────────┼─────────────┤
│五  │九十一年七月    │同右              │九十一年七月六日          │
├──┼────────┼─────────┼─────────────┤
│六  │九十一年八月    │同右              │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
├──┼────────┼─────────┼─────────────┤
│七  │九十一年九月    │同右              │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
├──┼────────┼─────────┼─────────────┤
│八  │九十一年十月    │同右              │九十一年十月六日          │
├──┼────────┼─────────┼─────────────┤
│九  │九十一年十一月  │同右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
├──┼────────┼─────────┼─────────────┤
│十  │九十一年十二月  │同右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
├──┼────────┼─────────┼─────────────┤
│  │九十二年一月    │同右              │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
├──┼────────┼─────────┼─────────────┤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
├──┼────────┼─────────┼─────────────┤
│  │九十二年三月    │同右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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