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8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811號
- 原告
-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 被告
- 南華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戴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南華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於辯論終結後陳報證人丙○○之相關資料,核與事實認定有關,並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