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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八四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霖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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