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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發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桃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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