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四六號
- 原告
- 麗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俊賢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