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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
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飛

右原告與被告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七萬五千四百二十三元,折合銀元九萬一

千八百零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十元,折合新台幣三千零三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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