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六五號
- 原告
- 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飛
右原告與被告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七萬五千四百二十三元,折合銀元九萬一
千八百零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十元,折合新台幣三千零三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