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二О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二О號
- 原 告
- 耀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城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
-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
- 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