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 原告
- 上冠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瑜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零貳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