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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八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
可東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照東
被告
群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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