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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聲請人
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輝
相對人
比光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雷美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款項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侵害其享有之「硬碟的散熱裝置」新型專利權,使聲請人受有營業、廣告費及模具費之損害,茲聞相對人有變賣、隱匿財產之情事,為免日後有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情形,為此願提供擔保後,聲請在相對人五十萬元之財產範圍內假扣押等情。

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雖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則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而得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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