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 聲請人
- 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輝
- 相對人
- 比光宇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雷美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款項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侵害其享有之「硬碟的散熱裝置」新型專利權,使聲請人受有營業、廣告費及模具費之損害,茲聞相對人有變賣、隱匿財產之情事,為免日後有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情形,為此願提供擔保後,聲請在相對人五十萬元之財產範圍內假扣押等情。
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雖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則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而得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