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秀輝、比光宇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全字第五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秀輝 相 對 人 比光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雷美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伍拾萬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款項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 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侵害其享有之「硬碟的散熱裝置」新型專利權,使聲請人受 有營業、廣告費及模具費之損害,茲聞相對人有變賣、隱匿財產之情事,為免日 後有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情形,為此願提供擔保後,聲請在相對人五十萬元之 財產範圍內假扣押等情。 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雖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假扣押,則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而得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