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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速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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