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勞小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速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