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