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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八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八О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寰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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