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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二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阮衛光
被告
得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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