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二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阮衛光
- 被告
- 得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二二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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