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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О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О四號

原告
日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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