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德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