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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何燕蓉

  • 當事人
    德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德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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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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