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五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五二八號
- 原告
- 青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翁心怡
- 被告
-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五二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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