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咸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英 相 對 人 和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其主事務所係在臺中縣東勢鎮○○街四0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