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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陳金生即金生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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