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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1539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15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成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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