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О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О號

上訴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加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