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О號
- 上訴人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加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