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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告
龍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飛龍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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