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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陳啟川即漢宗工程行(死亡)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遺產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經於民國93年5 月31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業已聲請本院指定被告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指定乙○○為被告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而乙○○亦以書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核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全卷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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