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啟川即漢宗工程行(死亡)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黃育勳律師 遺產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經於民國93年5 月31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業已聲請本院指定被告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指定乙○○為被告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而乙○○亦以書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核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全卷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