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21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陳啟川即漢宗工程行(死亡)
- 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遺產管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經於民國93年5 月31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業已聲請本院指定被告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指定乙○○為被告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而乙○○亦以書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核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2號全卷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