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八八號
- 原告
- 佳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威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華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小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四五巷十八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