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六七號
- 上訴人
- 優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零陸佰貳拾元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