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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六七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
優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零陸佰貳拾元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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