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七八號
- 原告
- 永盛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佑
- 被告
- 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祥彬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外人林復興代理提起,未由其法定代理人謝宜佑合法代理,並經原告具狀拒絕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聲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