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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七八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
永盛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佑
被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芬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外人林復興代理提起,未由其法定代理人謝宜佑合法代理,並經原告具狀拒絕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聲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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