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九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九四六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季美珍
- 被告
- 鑫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十一萬四千七百一十一元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