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聲字第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聲字第二八號
- 聲請人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松
- 相對人
- 金豐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金豐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伍拾伍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零陸元 │退郵叁佰柒拾肆元 │├────────┼───────────┼─────────────┤│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捌仟柒佰貳拾玖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