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六七號
- 原告
- 瀚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春金
右原告與被告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肆拾柒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柒佰捌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陸仟零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