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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七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
順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全
送達代收人
葉步萬

右原告與被告德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壹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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