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