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六六號
- 原告
-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