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統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寬宏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折合銀元伍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壹仟玖佰零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