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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
統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寬宏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折合銀元伍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壹仟玖佰零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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