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一六號
- 原告
-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明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興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