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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耀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
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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