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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
上冠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瑜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零貳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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