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六號
- 原告
- 鷹通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呈統
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