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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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