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八號
- 原告
- 可東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照東
- 被告
- 群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